此法有三弊:
1. 鎖定時間過長。若然只為打擊炒風。一年既買賣期已經足夠。無未必拖長到兩年。影響埋用家。兩年就賣樓情況雖然唔係多,無並非罕見。但呢D 人唔係炒家。等如,炒家一樣可以拖長幾年都唔賣樓,但佢地仍然係炒家,唔係用家。政策其實係係意識同意慾上打擊炒家,尤其係摩貨既行為,所以以一年為限就好夠。
2. 政策無過渡期,一黎就執行(20號),會直接影響一班岩岩係呢個時間買賣樓宇既一般用家。無端端比多15%,嚴重超出預算。
3. 既然係為打擊炒風而設,稅率有咩理由唔係以買賣樓價既差異黎徵收?以差價黎收,你收足佢五成我都認為無問題。以樓價為基準,宜家人人賺錢就話者。咁第日樓價跌左,賣樓無錢賺,純粹係個人需要(移民、換樓、套現或其他),唔通咁又要比15%?15%呀!唔係少呀。一間三百萬既樓就要比45萬呀!45萬稅呀!覺得無問題既人,絕對係唔知發生緊咩事………
同埋,以政府既死人習慣,定左條例出黎,從來唔知咩叫「時而世逆」!淨係睇宜家既印花稅就知。當然咪又係因為為左甚麼打擊炒風,加重炒家成本而設。然後樓巿崩潰之後,無人炒樓之後,有冇取消哎?咪又係扮哂野當唔知繼續收。錢喎,收開,有得唔收?好難囉。呢條惡法,係日後樓巿再無炒風之下,個影響先真真正正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