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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額外印花稅最多成半 [復制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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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迪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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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90  發表于: 2010-11-20
引用第89樓名稱已被使用2010-11-20 13:45發表的“”:
而家係兩邊都要比? [表情] [表情]

生效後,係
生效前,買方俾
只愛足球
離線O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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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91  發表于: 2010-11-20
原來我搞錯左一樣野...

如果我今日賣出物業~
我同新買家都唔駛比額外印花稅...
但新買家o係未來兩年內轉手~
佢同佢的新買家就要比呢個額外的印花稅...

稅局講得清楚好多...
http://www.ird.gov.hk/chi/faq/ssd.htm

問 (2)    :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須 繳 納 「 額 外 印 花 稅 」 ?
           
答 (2)    :    
如 完 全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 有 關 交 易 須 繳 納 「 額 外 印 花 稅 」 –
(i)交 易 涉 及 買 賣 住 宅 物 業 ;
(ii)賣 方 於 2 0 1 0 年 1 1 月 2 0 日 或 以 後 才 獲 取 有 關 物 業 ; 及
(iii)賣 方 購 入 有 關 物 業 後 於 2 4 個 月 或 以 內 出 售 該 物 業
離線seattleq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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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92  發表于: 2010-11-20
引用第89樓名稱已被使用2010-11-20 13:45發表的“”:
而家係兩邊都要比? [表情] [表情]



假設你今日去買樓, 就只係你需要比印花稅. 跟住你一個月後賣返出黎, 你同新買家都需要比稅. 但如果你直至2年之後先賣返出黎, 咁你就唔需要比稅了(當然你個買家本身係要比的).
離線火鳳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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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93  發表于: 2010-11-20
引用第66樓Erikson2010-11-20 09:54發表的“”:
to be fair真正用家好少住一年半載就搬
而且樓從來都唔係流動資產,就算無依個措施都唔應該放晒所有錢落層樓度
不過政府咁樣一搞又真係搞到麻煩好多


樓從來都唔係流動資產,但係就係我自己既資產,決定權應該係我手上,而唔係無啦啦俾政府阻撓。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01120/00176_006.html

嶺南大學經濟系教授何濼生及中文大學經濟系副教授莊太量均指,未必所有短期轉售物業者均為炒家,部分更可能因生意不景或失業需「賣樓救命」,無理由阻止他們放盤。莊太量質疑措施只會打擊實力不足者,大鱷仍可靠短期放租延至兩年後始賣樓獲利;何濼生更指新措施或違反《基本法》有關保障港人資產不受侵害的條文,或有機會引起市民提出司法覆核。



無錯真正用家好少住一年半載就搬,唔應該放晒所有錢落層樓度……

但係天有不測之風雲,買入之時雖然諗住長住,仲有其他錢周轉,但係衰起上黎真係唔到你講。我自己以前係做生意既,真係試過一年之間,幾檔生意因不同原因全部死晒,差的搞到要破產。當年無賣樓套現的唯一原因只係因為層樓變左負資產,賣無可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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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94  發表于: 2010-11-20
引用第90樓迪克2010-11-20 13:47發表的“”:
生效後,係
生效前,買方俾

我諗呢度解讀得可以清楚啲

因為據我所知, 印花稅本身係無指明買方定係賣方俾, 而係共同及個人地liable (即使生效前都係咁樣, 並非今次政策新增既)
只不過係我地香港樓宇買賣既慣例係由買方俾埋咁解je~
而事實上有啲個別既豪宅買賣, 都有由賣方俾印花稅

至於會唔會加左呢次特別印花稅之後改變個慣例.. 就無人知啦
離線Erik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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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95  發表于: 2010-11-20
引用第93樓火鳳凰2010-11-20 14:27發表的“”:
樓從來都唔係流動資產,但係就係我自己既資產,決定權應該係我手上,而唔係無啦啦俾政府阻撓。

措施生效後業主仍然可以自行決定賣唔賣樓,政府並無禁止兩年內轉手
業主覺得交稅後賣唔過,依個係業主既決定

引用第93樓火鳳凰2010-11-20 14:27發表的“”:
當年無賣樓套現的唯一原因只係因為層樓變左負資產,賣無可賣而已。 [表情]

you've got the answer
離線ji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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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96  發表于: 2010-11-20
引用第79樓CKL2010-11-20 12:33發表的“”:
我有個問題
之前jimmy仔話200萬樓,俾首期由10萬去到要比45萬
但唔係話800 萬 或 以 下 樓 宇 , 最 高 成 數 維 持 7 成咩
咁技術上唔係一樣可以買按揭保險做到多至9成幾咩 [表情] (唔理搏唔搏啦)

唔好意思,我睇漏左,原來仲有按揭保險
離線freeze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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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97  發表于: 2010-11-20
我想問,如果D 人簽左臨時買賣合約,過幾日先成交,咁點算?無端端比多15%?


YFF 已死!!這是 Fantrax 的新時代!!
離線火鳳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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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98  發表于: 2010-11-20
引用第95樓Erikson2010-11-20 20:59發表的“”:
措施生效後業主仍然可以自行決定賣唔賣樓,政府並無禁止兩年內轉手
業主覺得交稅後賣唔過,依個係業主既決定


無端端扣我 15%,仲話唔係阻我賣樓,好夾硬黎姐……
離線迪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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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99  發表于: 2010-11-20
引用第97樓freezefox2010-11-20 21:30發表的“”:
我想問,如果D 人簽左臨時買賣合約,過幾日先成交,咁點算?無端端比多15%?

果d唔受新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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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迪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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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00  發表于: 2010-11-20
引用第43樓liuming2010-11-20 00:27發表的“”:
記者:另外,關於明天起生效方面,早前簽署了臨時合約的都會包括在內,還是由明天起才計算?
財政司司長:明天起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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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火鳳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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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01  發表于: 2010-11-20
引用第99樓迪克2010-11-20 21:42發表的“”:
果d唔受新例影響


好似唔係……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01120/00176_007.html

臨時買賣合約唔計數

【本報訊】政府徵收額外印花稅生效日期以簽署俗稱「落大訂」的正式買賣合約計算,強調即使昨晚「趕夜車」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買家,若於兩年內轉售物業,有關買家亦要繳交額外印花稅。不過,有法律學者指臨時買賣合約法律上亦屬正式買賣合約,批評政府的安排完全不公平,變相否定了臨時買賣合約的法律地位,估計有關修訂法例未必容易獲得立法會通過。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張達明指出,政府推出新措施,一向以不影響現有合約為依歸,但政府今次一反慣例,並無計算已簽署的臨時買賣合約,只計算已落大訂的正式買賣合約,於理不合。「臨時買賣合約法律上都係正式買賣合約,部分樓宇買賣可以唔簽正式買賣合約而成交,今次政府絕不妥當,完全唔公平。買家簽咗臨時買賣合約後想唔成交,賣家都可以追佢哋重售單位差價啦,臨時買賣合約有正式法律地位。」至於有買家或會因為新稅款而要求踢契,張達明估計買家勝算機會不高,因為政府冇保證稅率不會改變。

張達明又說,因應今次政府向個人名義的炒家徵收額外印花稅,他估計未來炒家會轉用公司名義炒樓,避開買家要交額外印花稅,因為「轉讓公司股份成本不高,他估計遲啲會有更多律師樓用啲平價套餐方便炒樓。」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亦指若政府不計算臨時買賣合約為正式買賣合約,不排除會引發買賣雙方爭拗,「因為已簽咗臨時買賣合約嘅買家,當然唔想因額外印花稅而影響日後出售物業。」

不過,他亦指買家不能以此為由取消交易,因為政府突然增加稅項不可以成為取消交易的理由,除非是天災人禍或業主死亡等不可抗逆的理由,才能取消交易
離線迪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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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02  發表于: 2010-11-20
引用第101樓火鳳凰2010-11-20 21:46發表的“”:

43樓
有記者問財爺
財爺話o架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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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O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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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03  發表于: 2010-11-20
引用第97樓freezefox2010-11-20 21:30發表的“”:
我想問,如果D 人簽左臨時買賣合約,過幾日先成交,咁點算?無端端比多15%?



我尋晚都亂左...

今日開始買樓的人,佢兩年內轉售先要比額外的tax...

現時的爭議點係,尋晚簽臨時買賣合約的人,下次放售需唔需要比呢個tax....
離線O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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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04  發表于: 2010-11-20
引用第101樓火鳳凰2010-11-20 21:46發表的“”:



引用第91樓liuming2010-11-20 13:55發表的“”:
http://www.ird.gov.hk/chi/faq/ssd.htm

問 (2)   :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須 繳 納 「 額 外 印 花 稅 」 ?
     
答 (2)   :  
如 完 全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 有 關 交 易 須 繳 納 「 額 外 印 花 稅 」 –
(i)交 易 涉 及 買 賣 住 宅 物 業 ;
(ii)賣 方 於 2 0 1 0 年 1 1 月 2 0 日 或 以 後 才 獲 取 有 關 物 業 ; 及
(iii)賣 方 購 入 有 關 物 業 後 於 2 4 個 月 或 以 內 出 售 該 物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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