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封信
其實,早在第一天比賽(8月23日),在球場裡,主席就向我出示一封信,是由EAFF (East Asian Football Federation)總幹事發出的一封信,信中措辭十分強硬,如 『completely violates the rule of FIFA/AFC', 『It is a total disrespect for EAFF', 『violating the value of any EAFF competition…』
當時我問主席:「現在是不是取消香港的資格?」主席說留待足總回覆此信,賽事繼續。
我們作為香港隊的人員,除非被正式通知被取消資格,否則,全力參賽是我們唯一的責任,因此我們沒有將此事告訴金判坤、職員及球員。
他們的最重要使命,是要尊重比賽,為香港爭取最佳成績。
第二封信
EAFF在第一封信中表示,籌委會將就事件在8月27日開會,並請香港足總在會前以書面回覆。
到了8月27日,同一位發信人,發出第二封信給香港足總,表示EAFC, EWFC籌委會,與及EAFF 財務委員會於當天早上開會,就香港足總回覆的信件研究過,認為來自同一個球會的球員被「認同」(recognized)為國家A隊,是不可接受的。由於香港隊「貶低」(debased)此賽事的價值,將向EAFF行政委員會建議處罰香港隊,不發獎金以及追討一切可能之損失。
但同日,我們在沒有任何正式通知我們違規及被取消資格的情況下,壓到北韓取得出線權,贏得小組冠軍,一切頒獎儀式亦如常進行,我們三位球員,更獲得賽事獎項。
「認可的國家A隊」
早於六月初,香港足總遴選委員會已向EAFF提交球員名單,初選30位香港球員,而這些資料亦已印在大會場刊上。
這30位持有香港身份證的球員之中,來自各隊,包括吳偉超。
這可能是一個比較容易明白的例子:吳偉超的球隊不願放人,而香港足總的遴選委員從30人名單中,選出18名球隊放人,而具有實力、狀態較佳的球員參賽,東亞盃的總幹事,可以判斷這些球員,不是「認可的國家A隊」(recognized as National A Team)嗎?
是規例上不認可?表面上不認可?還是他個人認為不認可?
合起來便沒有資格?
在第一天賽事和第五天賽事之間,其實整個大會的人員都十分親切。
梁主席也和他們的人員談過,他們表示聽說有人拿香港報章給委員會人員翻譯,說香港隊全部來自一個球會。是不是真有其事,我不想妄下猜測,在接近委員會的人士中,有看懂中文的人並不出奇,至於所謂的「翻譯」,是怎樣的翻譯,我們亦無從查究。
總結事件,我覺得問題癥結,是到底東亞盃有沒有一條規例:「參賽地區球員不能來自同一球會」。
如果有這條例,我們應該被取消資格;如果沒有這條例,我們不應該被處罰。
香港隊每一位球員都擁有香港身份證,「他們個人有資格代表香港,但合起來便沒有資格代表香港」,這真是非常難以理解的邏輯。
非常感謝大家的關心和支持,明天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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