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02樓三郎於2010-09-23 23:23發表的“Re:日再扣船長10天 中國反擊 宣佈3反制措施 第六度傳召日使”:
歷史
主條目:釣魚台列嶼主權問題
.......
當中其實仲有好多爭議︰
主權歸屬簡單歸納
1. 背景資料
釣魚台是中國在明朝或更早先發現的,此點不存在官方爭議,而且地理上較接近台灣的附屬島。但國際法中,只憑先發現或因地理原因是不可以作為擁有主權的充分證據的。無人島主權問題存在三條重要原則:第一,鄰接並不構成國際法上之準據。第二,先發現只能算是未完成的準據。第三,如果另一主權國先行實施持續且實效之主權支配,而發現國並未提出抗議,則實效支配國之主張優先於單純發現國。
2. 清朝對釣魚台的控制程度
清政府於1683年在澎湖海戰迫使鄭克塽投降,康熙帝仍將台灣劃入大清帝國版圖,歸福建省管轄,而釣魚台是台灣漁民的傳統捕魚場。1786年由日本人林子平編寫的地圖書《三國通覽圖說》,也將台灣列為中國領土。但釣魚台為一無人島,無人管制,中國也對台灣等地在1874年前有一段時間缺乏重視,如清朝使者毛昶熙曾就牡丹社事件對日本使者說道:「(台灣)生番係我化外之民,問罪與否,聽憑貴國辦理。」可是自從牡丹社事件以來,清朝轉為積極治理台灣,增設府縣,並在1885年建台灣省,可推測從而對釣魚台的影響力也間接提升。日方在1885年到1895年10年間對釣魚台產生興趣進行考察,有關佔領之事,日本政府外務卿謂:「島嶼近清國之境……且清國已命其島名。近日清國……對我國心懷猜疑……此時若公然驟施立國標諸策,則易為清國所疑。竊以為……建立國標、開發諸事諸事可留待他日。」
3. 有關釣魚台主權的眾合約
到甲午戰爭開始後/日本簽訂馬關條約3個月前, 日本政府把釣魚台遍入日本國內。中日雙方簽定馬關條約,註明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與日本,條約又指明兩國將按照此一條款,以及條約粘附的台灣地圖,另行劃定海界。該地圖由山吉盛義繪制,當中並不包括釣魚台。
日本二戰戰敗後,於《開羅宣言》承諾將'台灣、澎湖列島等'在馬關條約中割讓的土地歸還中國,並於《波茨坦公告》承諾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美國所決定的小島。戰後美日簽訂三藩市和平條約, 釣魚台根據該條約第三條,作為南西群島的一部份交由美國管治;1971年, 美國根據與日本之間簽署的歸還沖繩協定將管治權歸還於日本的地域之內。
4.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民國對釣魚台事件的態度
從1895年到1971年75年間,中國沒有在官方場合對日本對釣魚台行使主權提出異議,而且在二戰後中華民國並未將釣魚台劃入台灣範圍,釣魚台亦標以「尖閣列嶼」的字眼,中華人民共和國媒體在報道美國接管沖繩時,亦指沖繩管轄範圍包括釣魚台,1968年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勘察中國東海,附近海域似藏有石油,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在1971年開始提出抗議。
5. 爭論路線
支持中國者可認為:
a) 清朝時,中方已經對釣魚台有實質控制,而馬關條約中割讓的包括釣魚台,所以應該按照二戰後協議,和台灣、澎湖列島等一起歸還。
b) 中方已經對釣魚台有實質控制,而馬關條約中割讓的不包括釣魚台,所以日本應該歸還暗自霸佔的釣魚台。
日方可認為:
a) 中國在1985年前根本沒有對釣魚台有實制控制,所以不構成主權問題。
b) 清朝時有實質控制,馬關條約中割讓的不包括釣魚台,雖然日本沒有公開聲明,但是中國對此舉到1971年從來沒有反對,所以自然轉換主權是妥當的。
c) 清朝時有實質控制,馬關條約中割讓的包括釣魚台,但後來釣魚台對根據三藩市和平條約第三條交由美國管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台灣政府都沒有反對釣魚台主權問題,不少刊物也記釣魚台為日本領地, 所以自然轉換主權是妥當的。
但中方可以就轉換主權的問題反駁:
國際法中, 自然轉換主權必須是在雙方平等,未來前景和平穩定的情況才可接受,
對於b),在二戰前中方和日方絕對沒有未來前景和平穩定;
而對於c),中國大陸和台灣在二戰後進行了內戰,韓戰,文革等,而且受到美日力量的牽制,未必可謂雙方平等。
日本將周邊海域共劃分為11個管區,並由日本海上保安廳管轄。且將釣魚台隸屬於第11管區由日本掌握實際控制權,不過日方無法進行鑽油工程。同時台灣漁民視釣魚台海域為傳統漁場。
* 以下論點是部分人士認為釣魚台應歸台灣或中國的證據:
1. 最早發現釣魚島的是1372年明洪武時期遣琉球國使臣楊載,表示當時中國人是釣魚島最原始的發現者,這比日本人於1884年首次登陸釣魚島的時間早了500年。
2. 慈禧太后將釣魚台賜封給盛宣懷的諭旨。但此諭旨存在許多繆誤,已被證明是偽造文書[25][26]。
3. 釣魚台在地質上是屬於台灣大陸棚的延伸,並與沖繩群島間有海溝相隔,並在1683年即被中國人稱爲「中外之界」。
4. 釣魚台海域是台灣漁民的傳統漁場。
* 以下論點是日本提出釣魚台屬於日本的依據:
1. 日本從1885年開始調查釣魚台,之後宣稱根據國際法為無主土地,1895年1月在釣魚台設立國標,列入沖繩縣所轄。
2. 從1895年到1971年75年間,清朝、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個政權都沒有在官方場合對日本對釣魚台行使主權提出異議。
* 對此需要了解以下事實:
1. 日本在1895年以前的地圖中,多次將釣魚台群島標示為中國領土,並採用中國對各個島嶼的命名。
2. 中華民國遷台後到1972年以前,官方地圖只有尖閣群島(釣魚台日本名稱)的存在,而且將其劃歸日本;而後中華民國政府塗改官方地圖以爭取釣魚台主權(但是還是留下塗改痕跡)[27]。
3.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沖繩由聯合國託管,由美國實施治權,釣魚台仍置於美國治理之沖繩政府轄下。1971年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固然沒有提出抗議,時任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中華民國也沒有對聯合國提出異議。
4. 國際法方面,在島嶼主權爭議上具有最高權威性的(one of the most highly influential)Palmas島判例揭示了三條重要原則:第一,鄰接並不構成國際法上之準據。第二,先發現只能算是未完成的準據(inchoate title)。第三,如果另一主權國先行實施持續且實效之主權支配,而發現國並未提出抗議,則實效支配國之主張優先於單純發現國。
5. 大陸架公約是依據領土來定義海床與底土資源開發權利,並非作為領土所有權之依據[28]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未參與簽署1964年生效的大陸架公約。
6. 很多人士認爲清朝時期馬關條約的簽訂即一同割讓了台灣附屬島嶼釣魚台列嶼,日本佔領釣魚台的時間與馬關條約的簽訂僅隔三個月。
7. 1920年,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馮冕致贈石垣村民之感謝狀,將釣魚台列嶼視為「八重山郡尖閣列島」,屬於沖繩縣。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到1972年以前,釣魚台被美國佔領而非日本,日本並未對釣魚台行使主權。在1971年美國要將沖繩群島歸還給日本前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都立即對釣魚台列嶼宣示了主權。
* 中國官方與民間多指出「1944年東京裁判所判決尖閣列嶼隸屬當時處於日本統治下的臺北州」。該說法最早見於『當代中國研究,1996年第3期,李洪山,中日釣魚列島爭端及擱置淺析』:「但即使在日據時代,釣魚台同台灣的隸屬關係也曾被日本政府確認。1944年,日本東京法院在裁決臺北州與沖繩縣有關尖閣群島(釣魚列島)漁場的爭訟時,判定這些島嶼歸臺北州管轄,漁民前往這些島嶼捕魚,需有臺北州的許可證。」此文引用1971年基隆市漁會理事長謝石角先生根據記憶之證詞。郭明山經初步查閱,認為「似無」[29]該判決的存在。郭明山先生並根據謝石角證詞調查當時《台灣日日新報》,其説法大致上與李洪山說法有以下出入:
1. 事件發生在1939年八月,位於東經123至124度、北緯24至26度間,此一範圍包含釣魚台(25°46'N 123°31'E)、與那國島和西表島之間海域。
2. 台灣漁船在該海域作業時遭到沖繩警戒船暴力干涉。受害漁船於同年十月之後提出「刑事訴訟」與求償兩萬日圓。
3. 次年1940年四月,經日本中央政府農林、拓務兩省調停,沖繩縣與台灣總督府雙方協商,認為新漁場係在公海上(當時國際常識之領海範圍為三海浬),應由台灣沖繩雙方共同開採該地區之資源。
http://zh.wikipedia.org/zh-hk/%E9%87%A3%E9%AD%9A%E5%8F%B0%E5%88%97%E5%B6%BC%E4%B8%BB%E6%AC%8A%E5%95%8F%E9%A1%8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