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三子衝政總案 終審庭批上訴許可
星島日報
2017年11月8日 上午6:30
【星島日報報道】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於二ま一四年佔領運動前夕發起重奪「公民廣場」,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上訴庭今年八月改判他們入獄六至八個月。三子就上訴庭判刑時能否修改原審的事實裁斷等議題上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認為議題具有實質不公平及廣泛重要性,批出許可「終極上訴」,周隨即申請保釋獲批,案件將於明年一月十六日審理。周於庭外感謝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讓他們有一個「奇妙旅程」,社會有機會看到司法公正、公義能否被實踐和看見。
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和鄧國楨三人審理,馬官甫開庭便表示已閱讀三子上訴文件,並歸類了四大可爭議的法律觀點,包括上訴庭判刑時,是否有權推翻、修訂、取代、補充原審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在處理動機為「公民抗命」或行使憲法權的案件中,法庭判刑時應對此動機予以多少比重;上訴庭因本案制定非法集結的新判刑指引,可否立即應用於同案,還是只能作日後參考;針對犯案時未成年的黃之鋒,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一ま九A條,上訴庭是否應先索閱報告後才判刑。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代表周永康的大律師蔡維邦均表示沒有其他補充,而代表羅冠聰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補充,上訴庭在考慮是否判社會服務令時,將「真誠悔意」視為「先決條件」,把「真誠悔意」的重要性提升至另一層次。
馬官亦表示已閱讀律政司的書面陳詞,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反對三子上訴許可申請,據律政司呈交的書面陳詞,指上訴庭並非更改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只是不滿意原審裁判官考慮證供的比例,因此不存在考慮新證據或改變案情之說。另外,律政司認為任何案件都要考慮動機,無論信念或動機多崇高,就如本案高舉「公民抗命」,也只是判刑的考慮因素之一,還要顧及案情嚴重性。
律政司又指上訴庭並無就非法集結案件頒下新的判刑指引,因此不存在追溯期。至於上訴庭沒有為黃之鋒索取報告,是基於當時代表黃的大律師石書銘稱不需要索取報告,故認為上訴人不能以此理由上訴。
經三位終院法官短暫退庭商議後,裁定以上四大爭議點涉及實質不公平及具廣泛重要性,因此批出許可。周永康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終院法官批准申請,條件為現金五萬元及人事擔保五萬元,周須交出旅遊證件、不離開香港、居住報稱地址、及到沙田警署報到。
原審裁判官張天雁於去年裁定黃之鋒和周永康非法集結罪成,而羅冠聰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律政司其後提出覆核刑期,上訴庭於判詞指,本案是涉及暴力的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無論他們自詡動機或原因是多麼崇高,也不構成輕判,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更在判詞中批評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案件編號:終院刑事雜項案件三一至三三——二ま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