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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否定公民提名 [復制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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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樓主 倒序閱讀 使用道具 樓主   發表于: 2014-04-28
大律師公會就年2017年特首選舉方法,提交意見書,公開否定「公民提名」。公會指,根據基本法第45(2)條,即使候選人獲得相當數量登記選民支持,也不代表提名委員會要「例行公事」,確認其提名。但大律師公會同時認為,為體現政治上的多元,獲得相當數量選民推薦候選人,可採用較低的提名門檻。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下午出席活動時,指大律師公會的觀點,是「以事論事」。

大律師公會在意見書指,有建議認為,如申請人能夠提出有相當數量登記選民的經認證的推薦,或能夠展示出有份量或廣泛代表的政黨的支持,其提名即應被提名委員會作例行公事或「橡皮圖章」式的認可。大律師公會指,不同意有關建議和觀點,這是因為基本法第45(2)條,不可能被解讀為暗示提名委員會在法律上有責任認可或接受其他實體所「提名」的申請人。
另外,有建議認為由於基本法沒有明文禁止其他提名形式,因此,除了由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的提名形式外,其他的提名形式應是合法的。香港大律師公會亦不同意有關建議,原因有關建議,是不適當地下運用「如無明文禁止,即為合法」的普通法原則。大律師公會在建議書中,多次提到提名委員會的法定地位。雖然大律師公會否定公民提名,但建議書同時指,民主程序應確保為選民產生多名的候選人,而「多」不單指數目,亦指政治的多元。公會指,以憲法性標準,可容許提名委員會,對可以提出有相當數量的選民推薦的申請人,採用較低的提名門檻,但前題是門檻不是低至事實上等於「自動獲提名」。


http://thehousenews.com/politics/%E5%A4%A7%E5%BE%8B%E5%B8%AB%E5%85%AC%E6%9C%83%E5%90%A6%E5%AE%9A%E5%85%AC%E6%B0%91%E6%8F%90%E5%90%8D/


唉. 我理解呢個真係法律上既觀點, 而且無錯. 但喺呢個timing出擺明幫政府手. 唔理解既人就會覺得大律師公會都話唔"合法". 咁"公民提名"就更難實現.
佔中吧!

[ 此帖被myrmidon在2014-04-28 17:28重新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