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 再告鹿晗與電影公司 S.M. Entertainment 再度向鹿晗與電影製作公司提告。
KRIS 與鹿晗分別在2014年的5月與10月向韓國首爾地方法院遞交與所屬公司 S.M. Entertainment「專屬合約效力不存在確認訴訟」的起訴書,此後本案陸續經過幾次調停皆無結果,但 KRIS 與鹿晗已經相繼開始接拍中國電影與參與演藝活動,對此,S.M. Entertainment 日前曾以「擅自進行演藝活動」為由,對 KRIS 與鹿晗提起訴訟,並於2015年2月4日在上海的法院立案。接著 S.M. Entertainment 再度於11日發表聲明,稱已於2月10日在香港對鹿晗與邀請鹿晗出演電影的電影製作方提起訴訟。
以下是 S.M. Entertainment 的官方聲明:
「S.M. Entertainment Co., Ltd。(韓國 S.M. 娛樂公司, 以下稱「S.M. 公司」) 繼2015年2月5日在上海提起的訴訟後,又於2015年2月10日在香港,對鹿晗及擅自邀請鹿晗出演電影的電影制作方提起了訴訟。
如上次的聲明書中所述,該等法律措施系為了維護 S.M. 公司、EXO 組合以及其他善意合作方的合法權益並防止因違約及侵權而導致的損害進一步擴大。
S.M. 公司與吳亦凡 (KRIS 本名)、鹿晗簽署的專屬經紀協議,在法院作出最終的確定判決之前仍繼續合法有效。吳亦凡、鹿晗於此期間擅自進行的商業和非商業活動、廣告代言、電影拍攝、各類演出等一切活動,均為損害 S.M. 公司及 EXO 組合權益的違約行為,同時也是違反法治精神及誠信原則的行為。
S.M. 公司作為鹿晗的專屬經紀公司,在包括韓國、中國大陸及中國香港等地區在內的全世界範圍內對其享有獨占且排他的權利。但,鹿晗卻置 S.M. 公司享有的權利於不顧,作出了擅自出演電影的違約行為;相關的電影制片方亦在未經 S.M. 公司事先同意且未與 S.M. 公司進行協商的情況下,擅自邀請鹿晗參加電影出演。因此,S.M. 公司已於2015年2月10日正式在香港通過香港的律師 ─ KING & WOOD MALLESONS 以鹿晗及邀請鹿晗出演電影的電影制片方為被告提起了訴訟。
在此,S.M. 公司再次申明:日後亦會繼續在中國大陸地區、中國香港地區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就鹿晗及吳亦凡對一切其違約及協助或附和其違約或構成侵權行為等的任何公司及個人,采取一切法律措施,以保護 S.M. 的合法權益。」
http://kpopn.com/2015/02/11/261378/
KRIS、鹿晗雙方反駁 S.M.
KRIS、鹿晗雙方反駁 S.M. Entertainment。
KRIS 與鹿晗分別在2014年的5月與10月向韓國首爾地方法院遞交與所屬公司 S.M. Entertainment「專屬合約效力不存在確認訴訟」的起訴書,此後本案陸續經過幾次調停皆無結果,但 KRIS 與鹿晗已經相繼開始接拍中國電影與參與演藝活動,因此,S.M. Entertainment 2月4日以「擅自進行演藝活動」為由,對 KRIS 與鹿晗提起訴訟,此案於上海的法院立案。接著2月11日再發表聲明,稱已於2月10日在香港對鹿晗與邀請鹿晗出演電影的電影製作方提起訴訟。
對此,KRIS 與鹿晗方面於12日發表聲明、反駁 S.M. Entertainment,內容如下:
中銀律師事務所聲明函:
「北京市中銀(上海)律師事務所接受鹿晗、吳亦凡(以下簡稱『藝人』)的委托,就 S.M. Entertainment Co.,Ltd(以下簡稱『S.M. 公司』)近期所發聲明中的相關問題,特發本函說明如下:
一、藝人向韓國法院提起的『專屬合同效力不存在』訴訟已進入調解程序。雙方在調解程序中均提出各自的和解條款並進行多次磋商。2月27日在韓國法院召開新一輪的和解程序,且雙方已商定其各自的代表在中國直接會面。在此情況下,S.M. 公司近期發表無助於解決糾紛的聲明,令人懷疑其是否有和解誠意。
二、S.M. 公司作為韓國最大娛樂公司,其利用優越地位與藝人簽署的專屬合同存在諸多不合理、不公平。為此,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多次處罰 S.M. 公司。藝人向 S.M. 公司 多次提出解決要求(如演藝活動過多,周末和節假日均無法正常休息,健康惡化 ,公司從未尊重藝人建議,收入分配不透明且不公平等),但公司要麼回避要麼拒絕,藝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選擇通過訴訟來擺脫奴隸合同。S.M. 公司明知上述起訴理由的情況下,在聲明書中卻主張『在無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無視契約、信賴及道德,僅為了個人私利便無故脫離了 EXO 組合』,可見 S.M. 公司混淆是非、惡意中傷藝人。
三、在 S.M. 公司與 JYJ(由脫離東方神起的成員所組成)的專屬合同糾紛中,S.M. 公司以『其與藝人發生專屬合同糾紛」為由向電視台、廣播公司等發函,以此限制 JYJ 在韓國的演藝活動。最終,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在2013年對 S.M. 公司做出處罰,要求 S.M. 公司改正上述『限制藝人演藝活動』的行為。現 S.M. 公司在中國、中國香港地區等地故技重演,為限制藝人的演藝活動向中國演藝機構和媒體亂發律師函,且變本加厲直接提起訴訟,其目的就是詆毀藝人名譽,扼殺藝人的演藝活動。
最後重申,藝人將繼續通過協商解決本次糾紛。但 S.M. 公司繼續做出帶有誤導、威脅的聲明等,藝人將中止和解,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在此向因本次糾紛而遭受無妄之災的各位朋友與機構表示歉意!」
鹿晗工作室聲明函:
「鹿晗於2014年10月通過韓國韓結律師事務所向韓國法院提起與 S.M. Entertainment Co., Ltd。(以下簡稱「S.M. 公司』)『專屬合同效力不存在』訴訟,在韓國法院主持下,經過三次極富誠意的溝通後,今日取得一定進展,將進入下次調停。
而在雙方就『專屬合同』訴訟準備和解的過程中,S.M. 公司於2月5日突然發表聲明,主張『以鹿晗在中國境內擅自從事演藝活動為由,對鹿晗以及聘請鹿晗擔任廣告代言人的廣告主提起了訴訟,該訴訟已於2015年2月4日在上海的法院立案』等內容。就此,為了澄清事實並維護鹿晗的名譽,特發表如下聲明:
一、鹿晗與 S.M. 公司簽署的專屬合同明確約定有關專屬合同的爭議均由韓國法院或仲裁機構管轄。 S.M. 公司主張以『鹿晗在中國境內擅自從事演藝活動』為由向上海法院提起訴訟,但根據專屬合同的管轄規定,其無權向中國法院提起有關專屬合同的訴訟,上海法院也無管轄權。經初步查明,S.M. 公司是以侵害著作權為由起訴鹿晗和相應廣告主,而非其主張的上述理由。S.M. 公司在媒體上發表上述聲明帶有誤導性。
二、S.M. 公司明知『專屬合同』訴訟起訴理由的情況下,在聲明書中卻主張『在無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無視契約、信賴及道德,僅為了個人私利便無故脫離了 EXO 組合』,可見此聲明混淆是非、意圖惡意中傷鹿晗。
我方通過本函向關心鹿晗的粉絲、媒體朋友等澄清事實,也感謝大家一直以來的支持,無論任何機構,日後如繼續發表詆毀鹿晗名譽的不實報道等,我方將通過一切法律措施捍衛鹿晗的合法權益。」
http://kpopn.com/2015/02/13/261789/ [ 此帖被羅力亞在2015-02-27 23:20重新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