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曼聯合約到 2012 年便告屆滿的朗尼,可透過「韋士達條例」,買斷最後一年合約而提前離隊。目前,朗尼 1 月離隊的賠率最熱有威廉希爾開出的 1.28 倍,而加盟曼城更熱至 2.1 倍;相信球會不會放過從中賺取一筆可觀轉會費的機會,從而幫助解決債務。
國際足協有關球員轉會條款第 17 條是容許球員自行離隊的條文;當一名球員與球會履行了 3 年合約後,球員可自行買斷最後一年合約,只需向原球會賠償該年人工,就可以自由離隊。因為 06 年蘇格蘭後衞韋士達首次以此例從赫斯轉投韋根,故又稱「韋士達條例」(Webster ruling)。
以朗尼與曼聯合約在 2012 年 6 月到期,只要他在 2011 年夏天不與曼聯續約,以約 10 萬鎊周薪計,賠償約 520 萬鎊(約 6,350 萬港元)予曼聯,就可以自由離隊,難怪曼城開出 30 萬鎊周薪收購他,因為此舉可慳回轉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