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RIEND 公司對前成員提告勝訴
針對經紀公司 Source Music 向原本已經確定是組合成員,卻在出道之前突然退隊的女成員 A 提出的損害賠償訴訟,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判決 A 必須支付1,247萬韓元 (約合新台幣36萬元) 的賠償金給 Source Music。
據悉,A 在2013年10月與 Source Music 簽署短期訓練合約,接受了歌唱、舞蹈等課程,卻在隔年4月與代表理事面談,表示「想回家休息」、「想放棄」,之後就沒有再歸隊練習。Source Music 遂根據合約內容「若 A 單方面毀約或違反合約內容,須賠償至解除合約日為止這段期間,Source Music 所投資的費用的2倍作為違約金。」,告知 A 必須支付違約金,但 A 並沒有為此做出任何行動,所以 Source Music 在2014年8月向 A 提出訴訟。
訴訟過程中,Source Music 除了要求 A 支付教育費用2倍的違約金,也以「因為 A 的退出,導致女子團體出道延後五個月」為由,提出 A 必須支付這段期間公司追加支出的女團教育費、宿舍租金...等費用4,322萬韓圜 (約新台幣124萬元),共計5,570萬韓圜的賠償金 (約新台幣160萬元)。
雖然 A 曾提出 Source Music 在訓練期間要求難以達成的減重計畫、公司因外貌問題不讓自己練習等主張,但法院並未接納她的意見,表示:「A 沒有歸隊練習,違反合約,必須依照合約賠償投資費用兩倍的賠償金。」
但就 Source Music 主張因 A 導致女團出道延後5個月的賠償部分,法院則認為:「雖然 GFRIEND 原本計畫是組7人團,除了 A 之外還有另一名練習生退出,因此公司在組合變成五人組的情況下,追加了一名成員變成六人組出道,就這點來看,並不能將組合出道延後的問題,視為 A 一人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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