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終於認曾放過期催淚彈 稱已過「最佳效能期」也不會有更大危險
警方今日召開記者會。有記者於會上再追問,警方在過去兩個月清場行動中,有無使用過期催淚彈。警務處助理處長(行動)麥展豪承認,警方在近日行動中,確有使用過了「最佳效能期」的催淚彈,但目前不掌握確實施放的數量。不過麥展豪強調,過期只會影響催淚彈成功發射的機率,而不對公眾構成更大危險。
在傳媒連日追問下,警方今日第一次承認,警方在近日清場行動中確有使用過期催淚彈,但麥展豪強調,彈殼上顯示的日期,只是顯示催淚彈的「最佳效能期」。
麥展豪指,根據警方現時掌握資料,過期只會影響催淚彈能夠成功發射的機率,而不會對公眾構成更多危險。
至於警方在近日清場行動中使用過多少枚過期催淚彈,以及最舊的催淚彈過期了多久,麥展豪則表示,不掌握相關數據。
前保安局局長李少光 2003 年回覆立法會議員質詢時曾指,由於催淚彈有廠方訂明的儲存期限,因此警隊必須按照安全守則,購買新的彈藥取代即將過期的存貨。會上有記者質疑,為何警方現時的守則與 2003 年不同,麥展豪則表示,他現階段無法回應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