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捐錢畀警察?
【周梁淑怡稱自由黨籌款捐助前線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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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y 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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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852郵報的報導,自由黨主席周梁淑怡今午在出席《城市論壇》時揚言,黨內正發起捐款運動給前線警員,呼籲市民響應,成為首個高調宣布打正旗號籌錢撐警的政黨。
然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 第4條 賄賂 S1,任何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作為該公職人員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公職人員作出以下行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而至於「以下行為」就包括「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即包括進行清場,包括對示威者使用暴力,例如毆打市民。因此任何呼籲「籌錢」予警察,即等同教唆犯法,呼籲大家向廉政公署舉報。
第201章 第4條 賄賂
(1) 任何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作為該公職人員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公職人員作出以下行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由1980年第28號第3條修訂)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
(b) 加速、拖延、妨礙或阻止,或曾經加速、拖延、妨礙或阻止由該人員作出或由其他公職人員作出任何憑該人員或該其他人員的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或 (由2008年第10號第36條修訂)
(c) 協助、優待、妨礙或拖延,或曾經協助、優待、妨礙或拖延任何人與公共機構間往來事務的辦理。
[ 此帖被羅力亞在2014-10-19 16:51重新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