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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暴動罪不成立 法官:不應隨意視穿黑衣為參與暴動
7名男女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暴動,全部罪名不成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頒下書面判決,指出不應把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危險,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法庭認為,穿黑色以外,例如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法官提到,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說穿反光背心的人,實際上是否記者不得而知。他反問,如果警方認為穿反光背心的人不能視為來自某一組別,同一道理,黑衣人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參與暴動。判案書說,大多數被告都佩戴口罩、眼罩、防毒面罩和手套等裝備,辯方陳詞指所有這些裝備都是屬於防護性而非攻擊性。法庭認為,當晚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這可能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以為是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帶備豬嘴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裝備也是無可厚非,遇到催淚煙可以有點保護;他們亦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有關裝備可發揮一定保護作用。判案書提到,若法庭以「逃匿」作為針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是畏罪而逃。法庭考慮到案發時環境,認同辯方指被告逃跑可能有其他清白原因,包括應警方警告離開、在當時社會環境對警方產生恐懼,或者是由於人群一擁離開而出現的自然反應,並非一定源自畏罪。
2020-10-31 14:06:51
暴動案被告管武器脫罪 法官稱證據削弱警長供詞可靠性
7名男女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暴動,全部罪名不成立,其中一名被告被加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同樣脫罪。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在判案書指出,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控管有一個汽油彈和一支伸縮警棍,據辯方陳述,有錄影片段支持警方插贓嫁禍。判詞說,從影片所見,案中警長和第四被告仍未在鏡頭出現時,行人路已有一支與案中伸縮警棍極為相似的物件在地上滾動,稍後看到警長與第四被告掙扎後,拿著對方背嚢,蹲下執起東西。警長作供時曾指因為當時感到暈眩,但其後稱是拾起跌下的一支電筒。判案書引述一段警長被盤問的供詞,指警長或許了解到「撿拾自己跌下電筒」說法與錄影片段不相符,難以自圓其說。判案書說,警長未能就丟下電筒的說法作出令人滿意解釋,描述經過與錄影片段不符,法庭不能倚賴警長的證供。沈小民指,他雖不能確定插贓嫁禍的說法,但擺在法庭前的證據大大削弱警長證供的可靠性,控方亦沒有獨立證據顯示汽油彈和伸縮警棍的來源,因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可能成立。
2020-10-31 14: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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