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意圖」罪點解會出現「女皇陛下」?
大家睇「煽動意圖」罪嗰陣,應該會見到其中一條係「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
其實《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已經將呢類殖民地字眼取代做符合新憲政框架既字眼。如果涉及香港土地所有權、基本法下中国政府負責既事務,或中国同香港政府既關係,「女皇陛下」會解讀做中国政府。如果涉及其他事務,就會解讀做香港政府。
一個例子係《官方法律程序條例》(Crown Proceedings Ordinance),入面仲存在既殖民地字眼會基於上述附表解讀。
當年23條立法嗰陣,其實有嘗試解決《刑事罪行條例》入面「叛逆」同「其他反英皇罪行」部份既罪行(包括「煽動意圖」),大家都清楚結果如何。
當然,「煽動意圖」本身就係一條具政治意味既刑事罪。香港上一次案例已經係1952年,考慮到普通法喺人權保障方面既發展,呢個案例都未必適用。
警方話冇政治意圖,單純基於法律行事,係一如既往故意混淆rule by law同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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