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zefox:直頭廢左個區議會哎笨
(2020-04-25 20:50)
【突發!!!政保會先有討論文件被抽起,民政署今晚9時後更通知議員:秘書處和所有政府官員明將不會出席會議,並拒絕提供秘書服務和會議場地!】
根據《區議會條例》下所列出的職能,區議會
可就 #影響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人的福利的事宜;及 #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 等事宜提出意見。
#警隊服務必定包括在公共服務內!
#中西區區議會 #政制及保安事務委員會 原定於明日下午2時30分假區議會會議室舉行。惟今日較早前才得知有討論文件被抽起,民政署剛剛晚上9時後更以電郵通知議員,秘書處和所有政府官員將不會出席會議,並拒絕提供秘書服務和會議場地!
在此重申!
#民政專員不履行責任可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秘書處必須完全聽命於區議會並協助執行區議會職能
//#秘書處必須完全聽命於區議會
首先,根據香港法例第547章《區議會條例》的立法意圖,秘書處負責「處理[區議會]的文書工作」[3]。雖然區議會的秘書處成立於民政事務處之下,但區議會的秘書及其他秘書處職員法律上必須聽命於議會,而非民政總署。正如筆者之前指出:
「根據香港法例第547章《區議會條例》第69條第1款,秘書的職責為「執行區議會職能」,而第2款則規定決定秘書職責的權力,專屬於區議會。
...
根據普通法下著名的 Carltona 原則(並體現於香港法例第1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43條第3款),秘書處中秘書本人以外的公職人員,須視為正在履行第69條第1款所述的職責 ...」[4]
#民政事務專員依照區議會所命令履行職責
民政事務專員並非秘書處成員,其行為理論上不受《區議會條例》第69條規管。然而,時任民政事務局局長林煥光在時任立法會議員葉國謙就《區議會檢討工作小組報告》提出的議案辯論中,確認「區議會的行政工作,#是由每區的民政事務專員根據區議會的意見負責執行跟進」[5]。 《區議會條例草案》相關的立法紀錄亦顯示,區議會「舉辦的活動所須的支援服務,由有關的民政事務處的其他職員負責提供」[6]。換言之,根據政府的既定政策,民政事務專員及民政事務處同樣有責任遵從及落實區議會的決定。
無論如何,就「影響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人的福利的事宜」及「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明顯包括警隊提供的服務)「向政府提供意見」,為區議會在《區議會條例》第61條下的其中一大職能。相應地,第61條可視為向民政事務專員施加(至少在會議上)予以配合的法定責任。
正如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最近的Chan Ka Lam v Country and Marine Parks Authority一案中裁定[7],當諮詢機構有向某政府部門提供意見的法定職責,該政府部門即有隱含的法律責任,將有關的事項提交予諮詢機構以供考慮及提供意見;因若非如此,則難以想像諮詢機構可如何發揮其法定職能。
上述考慮與香港市民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的權利一致[8]。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夏正民在《陳樹英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一案中強調,政府須確保區議會的諮詢角色對公共事務 - 尤其是影響有關地區的政策 - 有真正影響,而非僅淪為「政治裝飾(political window dressing)」[9]。民政總署作為負責區務的部門,便利民主議會議事,是「責無旁貸、理所當然」[10]。
#不履行責任可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油尖旺民政事務專員稱所有事是他一人決定,狀甚威風。不過既然自己攬晒上身,自然有可能需要個人問責。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蘇平治》[11]一案中解釋,公職人員故意不履行其公共職責 [12],明知自己未獲授權及沒有索取法律意見的情況下,以自己的決定取代法例的意圖,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中「不履行責任(nonfeasance of duty)」或「違反責任(breach of duty)」的明顯例子。//
參考資料:https://www.facebook.com/lawlaydream/photos/a.625475004302516/137868510231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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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嘉兒 Camille Yam
中西區區議員(大學)Member of C&W District Counci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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