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件今日(30 日)判刑,被告唐英傑總刑期監禁 9 年。就恐怖活動罪判監 8 年,判詞指出,被告單車馬力很高,當日不單是罔顧、而是故意以電單車作致命武器令警員受傷。但警員不是重傷,法庭決定不採用而「致人重傷」類別作量刑。
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監 6.5 年,法官指,本案屬於「情節嚴重」,因為他故意違反警員指示衝擊防線、故意選擇在 7.1 回歸日犯案,犯案日是《國安法》生效首天,行為明顯是刻意挑戰法律與秩序、故意吸引公眾注意。但法庭接納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的最差,因為被告單獨犯案、口號只屬一個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一般性呼籲。
總刑期監禁 9 年,其中 2.5 年分期執行,判詞指,被告雖有悔意,但沒有認罪,難以在不認罪後依賴後悔作求情理由。法庭對被告家人的困境表示同情,尤其是他身體欠佳的媽媽及年老的外婆,但這也不屬求情理由,因為被告在犯案前,早應該想及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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