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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裁定梁君彥無權為梁頌恆和游蕙禎再作任何監誓,兩人議員資格被取消,議席已經懸空 [復制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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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羅力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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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240  發表于: 2016-11-07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午經表決,全票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國務院港澳務發言人表示,人大常委會針對香港立法會選舉及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時宣揚港獨主張,侮辱國家、民族引發的問題,對基本法有關條文作出解釋,明確了依法宣誓的有關含義和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表明了中央政府反對港獨的堅定決心和意志,維護了基本法的權威和香港法治,順應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完全必要,正當其時。發言人又說,香港是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立法會是按照基本法設立的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人大常委會有關基本法的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必須在香港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絕不允許在香港從事任何分裂國家的活動,也絕不允許港獨分子,進入香港的政權機關。發言人指,中央政府相信香港社會各界會進一步清醒地認識到港獨的危害性,珍惜和維護香港穩定發展的良好局面,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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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241  發表于: 2016-11-07
其實講釋法講左咁多日,釋法的草案由頭到尾有冇出現過??
[ 此帖被ODIN在2016-11-07 10:18重新編輯 ]
離線羅力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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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基本法104條釋法。當中的文本指,104條所規定的宣誓,是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基本法104條釋法。釋法文本指,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人大常委會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釋法文本指,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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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243  發表于: 2016-11-07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午經表決,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新華社報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新華社)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61107/s00001/1478485164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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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眼訓

冇眼睇

宜家睇下DQ幾多個
離線羅力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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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245  發表于: 2016-11-07
新華社發表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前日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基本法104條釋法的說明內容。張榮順提到何謂不符合宣誓的形式或要求,包括宣誓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應該認定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資格。至於不是出於宣誓人的故意而出現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可允許宣誓人進行再次宣誓。

張榮順又引述已故中共元老鄧小平的講話,指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這個原則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形成104條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他強調,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一直是這樣理解和執行。直至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出現公開宣揚港獨的人參選並當選的情況,因此有必要明確參選或出任104條規定公職人員必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榮順特別提到,在香港宣揚和推動港獨,屬於基本法23條明確規定禁止的分裂國家行為,從根本上違反基本法第1條關於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2條關於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等規定。宣揚港獨 的人,不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而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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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羅力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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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飛批評本港有貌似法律權威人士散布歪理邪說
07.11.2016 11:08

全國人大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北京召開記者會表示,按國家憲法規定,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最終的解釋權,釋法並非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而是有助令基本法的含義更加明確,為香港的司法及行政部門,提供法理依據。李飛說,司法獨立的核心要義就是嚴格依法辦事,也就是法官不受任何干預地正確適用法律,目的是通過法院的審判,保證法律得到正確的貫徹執行,人大釋法,目的同樣是確保法律得到正確的貫徹實施。

李飛又批評香港一些貌似法律權威的人,從基本法制定的時候就散布歪理邪說,基本法實施以後這麼多年,繼續進行肆意歪曲,所以造成現在有一個輿論陷阱,就是講「只要人大釋法就是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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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似乎沒有追溯期? 那我能否說: 「梁游的言辭是釋法前的事, 現在應視他們為還未宣誓, 而非不可宣誓?」

不過, 就算過到宣誓呢關, 佢地好快都會因為言行違反誓詞而被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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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蕃薯廠 的帖子
蕃薯廠:
人大釋法似乎沒有追溯期? 那我能否說: 「梁游的言辭是釋法前的事, 現在應視他們為還未宣誓, 而非不可宣誓?」
不過, 就算過到宣誓呢關, 佢地好快都會因為言行違反誓詞而被DQ [表情]  

全國人大副秘書長李飛表示,人大常委會釋法是闡明法律本義,並非重新立法,在原有法律生效時,釋法內容亦等同已經包含在內,而非從公布一刻才生效。他指考慮到基本法在實行普通法的香港實施,為維護本港法律穩定,因此在終審法院已作終局裁決的案件,不受釋法影響,但只限於這個情況。至於部分議員,以至特首梁振英,在宣誓時不完整,李飛表示在並非故意而出現個別疏漏,監誓人應即時指出改正,馬上改正,但已被裁定宣誓無效就不存在重新宣誓的問題。

李飛又表示,基本法104條要求主要公職人員宣誓,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承諾,並非一般地方宣誓,因此監誓人應在法律上可代表香港特區,能向中央負責,並起監誓作用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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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基本法104條釋法內容全文 (10:18)

人大常委會記者會。(渠贇北京傳真)
圖1之1 - 人大常委會記者會。(渠贇北京傳真)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午經表決,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其他報道: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基本法104條釋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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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遊我就唔知了,但劉小麗點睇都唔會有事。因為已經完成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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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251  發表于: 2016-11-07
行政長官梁振英表示,就基本法廿三條立法是香港特區的責任,最近的港獨主張,會令中央認為廿三條立法,不只是本港未完成的憲制責任,而是已經有現實意義。市民以前看不到有人在本港搞分裂獨立的可能性,現時亦會發現。梁振英強調,當年起草基本法時,曾考慮將禁止叛國等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但經過討論後決定由本地自行立法,基本法已列明香港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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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點解咁耐以黎,無人發起遊行係以689 落台為主題既呢?



以前都有倒董大遊行啦。成百萬人上街。但到宜家,竟然可以無倒梁大遊行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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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freezefox 的帖子
freezefox:其實點解咁耐以黎,無人發起遊行係以689 落台為主題既呢?
以前都有倒董大遊行啦。成百萬人上街。但到宜家,竟然可以無倒梁大遊行既?
....... (2016-11-07 15:26) 

早兩年7.1.其中一個主題係689下台. 我同我班細路嗌得好大聲所以有印象
同年, 雨傘運動開始.
離線freeze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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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myrmidon 的帖子
myrmidon:早兩年7.1.其中一個主題係689下台. 我同我班細路嗌得好大聲所以有印象
同年, 雨傘運動開始. (2016-11-07 16:36) 

就係唔多囉。


仲有D 聲音竟然係唔想689 下台的………例如港獨人士竟然寧願689 繼續掌政好讓港獨呢個怪胎不斷有營養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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