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5樓BVEsun於2011-08-24 23:19發表的“”:
根據香港法例第 245 章 公安條例
第3 條 禁止展示旗幟等物的權力
(1) 任何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如合理地相信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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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mingpao.com/20110825/mra.htm若當局政治掛帥 學生贏官司也難保人權【明報專訊】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期間,警方強力打壓示威活動的做法,引起極大反彈,在港大梁銶琚樓後樓梯被警員「禁錮」約1小時的3名學生,他們所屬的3所大學,都表明會向3人提供協助。若警方違法辦事,市民當然可以循法律途徑尋求公義;不過,若警方打壓市民示威,乃當局的政治決定,市民尋求法律保護,即使勝訴,也只是解決了特定個案,但是只要政府不改變政治決定,依然千方百計打壓示威,則港人的權利和香港的核心價值,就岌岌可危。從過往一宗案例和特首曾蔭權、政務司長唐英年的表態,看今次事件,使人驚覺市民的基本權利正處於危急關頭。
須尊重示威權利
先說一宗案例。2002年3月,16名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門外靜坐示威,被警員抬走,其後被法庭裁定阻街、阻差辦公及襲警罪名成立。上訴庭後來撤銷阻街罪名,另兩項控罪維持原判,其中5名學員向終審法庭上訴,2005年5月,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5人上訴得直。尋求法律捍衛示威權利的法輪功學員,最終取得全面勝利。
當時,終院的判辭認為香港每個人都享有和平示威的自由,這是《基本法》第27條所保障的一項憲法權利。它跟言論自由有很密切關係。這些自由,包括表達一些可能令某些人不悅又或抨擊當權人士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構成香港社會制度的核心,因此法庭對這些自由的涵義,應該給予寬鬆的詮釋。這宗案件,終院的判辭確立了基本法賦予市民和平示威的權利,又指出法例要求公眾人士使用公共地方時,要合理地互讓互諒,警方在面對遊行示威的市民時,必須尊重示威者的憲法權利,體諒一些合理的阻礙。由這個精神,終院就警方處理示威者是否阻街,確立了兩個原則,就是警員若有「合理懷疑」、而示威者「無理攔路」,才可以干預市民示威,包括行使拘捕權。
這宗案例與今次警方打壓示威者,不盡相同,但是若論具體情節,今次警方打壓示威的決心和力度,較諸對付法輪功學員,尤有過之。例如,學員在中聯辦外示威,可以近距離對示威對象表達不滿;今次李克強訪港,警方對付示威常客,花招之多,乃過去所無,例如警員截停示威常客的七人車,以檢查車上是否有危險品為由,奪去車匙開走;至於其他示威者,連阻街的機會也沒有,示威者距離李克強出席活動地點最少百米之遙,已被警員截停;麗港城示威居民被不發一言的「黑衣人」抬走,甚或警員推倒示威學生,「禁錮」在後樓梯。
警方這些做法,從憲法層面,不但違反了基本法第27條的規定,也未符合終院有約束力判例和個別法例要求,例如,警員在後樓梯「禁錮」3名學生,據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認為,從表面證據看來,警方把手無寸鐵的學生推入後樓梯,並禁止學生離開,已經構成非法禁錮。打官司在裁決前難言輸贏,不過,從事件性質之嚴重,在現行體制下,被「禁錮」學生以法律為救贖的最後手段,尋求公義,完全有必要。然而,日後即使學生打贏官司,伸張了公義,在這個特定個案,警方被裁定侵犯學生的人身自由,但是會否出現警方不再不合法和不合理地打壓示威的情況,以法輪功學員的案例,誰也說不準。
曾蔭權唐英年須交代
因為6年前的案例,若政府、警方真正尊重和面對終院的裁決,對打壓示威活動會有所收斂,但是警方今次打壓市民示威的力度,乃回歸以來首見,其無視基本法規定、罔顧終院的裁決,證明法律只能在個別案件制衡當權者,只要當權者政治先行、政治掛帥,則所謂法律、法治,往往只會成為當權者「依法辦事」的藉口。所以,法律不可能徹底解決政治問題,政府有責任公開向市民交代,究竟怎樣看待基本法所賦予市民的基本權利。
今次打壓示威者之後,警務處長曾偉雄曾經大談什麼「核心保安區」,市民事前並未與聞;大律師公會指警方未就「保安區」刊憲,認為設禁區乃屬非法。若警方違法設保安區,並藉此打壓示威活動,較諸當年法辦法輪功學員,手法上更見無所顧忌,大有「我就是法律」的意味。另外,唐英年的「完全垃圾論」,曾蔭權評價警方對李克強訪港的保安部署「專業而適當」,堪稱為「一個典範」。特區第一和第二把手的表態,說明什麼?他們箇中有何盤算,市民不知道,但是從他們的表態,印證警方打壓示威活動的滴水不漏,就是政府要示威者一籌莫展,而警方做到了,所以得到嘉許。本港若出現由行政長官、政務司長領軍對付示威者、違反基本法的規定、剝奪市民的基本權利的情況,可不可怕?
從曾蔭權和唐英年的心態,顯示市民的基本權利已經到了危急關頭,我們認為,他們兩人要說清楚到底發生了什麼事,事涉重大原則問題,關乎港人珍之重之的核心價值,絕對不能含混過關。
[ 本文被liuming在2011-08-25 18:10重新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