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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生考慮控警非法禁錮 [復制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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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樓主 倒序閱讀 使用道具 樓主   發表于: 2011-08-24
http://hk.news.yahoo.com/%E6%B8%AF%E5%A4%A7%E7%94%9F%E6%8E%A7%E8%AD%A6%E7%A6%81%E9%8C%AE%E7%90%86%E6%93%9A%E8%B6%B3-3%E4%BA%BA%E9%81%AD6%E8%AD%A6%E7%9B%A3%E8%A6%96-%E5%9B%B05%E5%91%8E%E4%B8%81%E6%96%B91%E5%B0%8F%E6%99%82-231204454.html

【明報專訊】3名大學生於上周四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到訪港大時在校園示威,被警方強行推入一座教學樓的後樓梯,在梯間一處只有5呎半乘5呎的狹窄空間,被多名警員和港大保安「圍困」1小時,不准離開。其中一名港大學生李成康接受本報訪問時證實,已經尋求法律意見,相信警員行動已構成「非法禁錮」,考慮申請法援,刑事起訴警方或民事索償,並歡迎港大法律學院提供協助。

已尋法律意見 考慮申法援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表示,對於警方處理國家領導人訪港的安排深表關注,監警會日前直接收到一宗來自新聞機構投訴,已轉介投訴警察課處理,以及交由嚴重投訴個案委員會跟進及審核。

當日協調學生示威的港大學生事務長周偉立昨開腔批評警方在港大的保安限制,將典禮場內師生與示威學生「撕裂」;警方則強調,3名學生因進入保安區,被警員移入後樓梯,然後交保安處理(見另稿)。

李克強上周四到港大陸佑堂出席百周年典禮,一批大學生在逾百米外示威,其中3人從梁銶琚樓底層後樓梯步出,打算會合戶外示威的學生,卻被警員和保安「圍困」(見圖)。

本報記者昨與涉及事件的3名學生,包括港大學生李成康、嶺大學生鄧建華和理大學生黃佳鑫回到現場「重組案情」。李成康憶述,當時他們試圖先後打開後樓梯兩道防煙門,步出底層泊有警車的停車道,逾10名警員隨即上前阻止。李成康稱向警員表示「希望通過太古橋,會合示威學生」,但遭對方拒絕。後來一名白衣警員指揮約10名警員「推」學生回去後梯,李成康當時高呼「天理何在」並被傳媒追訪,其間,鄧建華和黃佳鑫倒在後梯兩道防煙門之間,一名警員立即把門關上,阻止傳媒拍攝。

1小時後警指示﹕佢哋走得喇

李成康稱,警員關門後,另一邊的防煙門亦有警員把守,6名警員走進兩道門間大約5呎乘5呎半、面積約27平方呎的狹窄空間,貼身監視3人。李成康說,3人被「禁錮」時,多次查問警員職位及被困原因,警員拒絕回覆。警員約20分鐘後撤出,由7名保安代替「包圍」工作。學生曾要求打開前門「唞氣」亦不得要領,在侷促的空間內被「禁錮」達1小時,直至門外警員向保安示意說「佢哋走得喇」,保安才帶領他們返回平台。

李成康證實昨晚就事件會見律師,律師指「表面證據也反映警員無理禁錮」。他透露會在數日內研究申請法援,刑事起訴警方或民事索償,歡迎港大法律學院協助。

立法會議員兼大律師陳淑莊說,警方在事發場地欠合理解釋拘留學生,令學生人身自由受侵害,或已構成非法禁錮,她鼓勵學生從法律途徑爭取公義。大律師陸偉雄指出,非法禁錮最基本原則是,當受害者意願是希望離開某一個環境,而企圖離開時受阻撓,阻撓除了是言語,也可是肢體動作,令受害者感到恐嚇。他說﹕「當警員向保安示意『佢哋走得喇』,可用作推論『即係之前唔走得』,亦有助學生們立論。」



明報記者 鄭穎瑩 蕭輝浩 錢瑋琪 周婷
離線Numb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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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  發表于: 2011-08-24
很好
離線ming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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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2  發表于: 2011-08-24
非常好
離線an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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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3  發表于: 2011-08-24
一於告埋個曾偉雄。
離線posou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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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4  發表于: 2011-08-24
有勇氣, 一定撐你地!
Miss you James and Bobby! Thank you for the years of great memories!!
離線BVE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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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5  發表于: 2011-08-24
根據香港法例第 245 章 公安條例

第3 條    禁止展示旗幟等物的權力

(1) 任何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如合理地相信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則可─

        (a) 禁止在公眾聚集中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

根據第(1)款發出禁止後,任何警務人員均可檢取和扣留任何旗幟、條幅或徽號,並且如有合理需要,可─

        (a) 進入任何處所或場所;及
        (b) 截停並登上任何車輛、電車或纜車、鐵路列車或船隻,

亦可為以上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


而根據香港法例第 245 章 公安條例

第 45 條    條文標題:    使用所需武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不損害本條例所授予的其他權力的原則下,警務人員可使用所需的武力─

        (a) 以阻止任何人犯或續犯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
        (b) 以逮捕正犯或合理地被懷疑將犯或已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人;或
        (c) 以遏止任何在行使本條例所授予的任何權力時所遇到的抵抗。

阻止港大學生進入會場看來符合第 245 章第 45 條 (a) 所指的 使用所需武力

因為當時該學生的確身穿"可展示的徽號"
離線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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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6  發表于: 2011-08-24
連徐立之今日都淆晒底..

原來大律師公會都出左招

保安局指知悉大律師公會聲明未有進一步回應

副總理李克強上周訪港時,警方曾經在部份地區,劃出核心保安區。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指核心保安區,並無法律依據。保安局表示,知悉有關聲明,未有進一步回應。
大律師公會指,在本港法例下,只可設定公眾範圍或禁區,而在設立之前,都必須刊憲,或者得到行政長官批准;即使警方設立核心保安區,亦要符合法律原則,並將對市民的影響減到最低,而避免政治人物因公眾行為而遇到尷尬並非合理解釋。公會促請保安局及警方公開解釋,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期間,當局在多個地區,包括麗港城和香港大學所作出保安措施的原因,以及限制言論、集會、示威活動,及媒體採訪的理據和法律原則。

http://hk.news.yahoo.com/%E4%BF%9D%E5%AE%89%E5%B1%80%E6%8C%87%E7%9F%A5%E6%82%89%E5%A4%A7%E5%BE%8B%E5%B8%AB%E5%85%AC%E6%9C%83%E8%81%B2%E6%98%8E%E6%9C%AA%E6%9C%89%E9%80%B2-%E6%AD%A5%E5%9B%9E%E6%87%89-143400207.html
[ 本文被三郎在2011-08-24 23:27重新編輯 ]
離線炸炸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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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7  發表于: 2011-08-24
律師又出嚟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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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8  發表于: 2011-08-24
引用第5樓BVEsun2011-08-24 23:19發表的“”:
根據香港法例第 245 章 公安條例
第3 條    禁止展示旗幟等物的權力
(1) 任何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如合理地相信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則可─
.......

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

前提已經唔成立
離線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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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9  發表于: 2011-08-24
引用第8樓我諗到改咩名鳥2011-08-24 23:51發表的“”:
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
前提已經唔成立

而家真係唔知邊個破壞社會安寧。

李克強落黎視察民情..曾偉雄就將市民拒諸門外
離線O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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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0  發表于: 2011-08-25
引用第5樓BVEsun2011-08-24 23:19發表的“”:
根據香港法例第 245 章 公安條例
第3 條    禁止展示旗幟等物的權力
(1) 任何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如合理地相信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則可─
.......



平反六四破壞社會安寧?

依家係李克強破壞社會安寧wor~
離線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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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1  發表于: 2011-08-25
.........欽差黎巡視,地方官梗係唔比D蟻民申冤

唔講仲以為搭時光機,番番去幾百年前

果時話地方官係垃圾,已經係優待左佢地
  
離線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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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2  發表于: 2011-08-25
引用第10樓liuming2011-08-25 09:59發表的“”:
平反六四破壞社會安寧?
.......

警察應該每年六四都要去維園拉人
離線O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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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3  發表于: 2011-08-25
引用第12樓三郎2011-08-25 11:38發表的“”:
警察應該每年六四都要去維園拉人 [表情]



轉頭 71 又要拉...
離線O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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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4  發表于: 2011-08-25
引用第5樓BVEsun2011-08-24 23:19發表的“”:
根據香港法例第 245 章 公安條例
第3 條    禁止展示旗幟等物的權力
(1) 任何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如合理地相信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則可─
.......


http://news.mingpao.com/20110825/mra.htm

若當局政治掛帥 學生贏官司也難保人權

【明報專訊】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期間,警方強力打壓示威活動的做法,引起極大反彈,在港大梁銶琚樓後樓梯被警員「禁錮」約1小時的3名學生,他們所屬的3所大學,都表明會向3人提供協助。若警方違法辦事,市民當然可以循法律途徑尋求公義;不過,若警方打壓市民示威,乃當局的政治決定,市民尋求法律保護,即使勝訴,也只是解決了特定個案,但是只要政府不改變政治決定,依然千方百計打壓示威,則港人的權利和香港的核心價值,就岌岌可危。從過往一宗案例和特首曾蔭權、政務司長唐英年的表態,看今次事件,使人驚覺市民的基本權利正處於危急關頭。

須尊重示威權利

先說一宗案例。2002年3月,16名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門外靜坐示威,被警員抬走,其後被法庭裁定阻街、阻差辦公及襲警罪名成立。上訴庭後來撤銷阻街罪名,另兩項控罪維持原判,其中5名學員向終審法庭上訴,2005年5月,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5人上訴得直。尋求法律捍衛示威權利的法輪功學員,最終取得全面勝利。

當時,終院的判辭認為香港每個人都享有和平示威的自由,這是《基本法》第27條所保障的一項憲法權利。它跟言論自由有很密切關係。這些自由,包括表達一些可能令某些人不悅又或抨擊當權人士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構成香港社會制度的核心,因此法庭對這些自由的涵義,應該給予寬鬆的詮釋。

這宗案件,終院的判辭確立了基本法賦予市民和平示威的權利,又指出法例要求公眾人士使用公共地方時,要合理地互讓互諒,警方在面對遊行示威的市民時,必須尊重示威者的憲法權利,體諒一些合理的阻礙。由這個精神,終院就警方處理示威者是否阻街,確立了兩個原則,就是警員若有「合理懷疑」、而示威者「無理攔路」,才可以干預市民示威,包括行使拘捕權。

這宗案例與今次警方打壓示威者,不盡相同,但是若論具體情節,今次警方打壓示威的決心和力度,較諸對付法輪功學員,尤有過之。例如,學員在中聯辦外示威,可以近距離對示威對象表達不滿;今次李克強訪港,警方對付示威常客,花招之多,乃過去所無,例如警員截停示威常客的七人車,以檢查車上是否有危險品為由,奪去車匙開走;至於其他示威者,連阻街的機會也沒有,示威者距離李克強出席活動地點最少百米之遙,已被警員截停;麗港城示威居民被不發一言的「黑衣人」抬走,甚或警員推倒示威學生,「禁錮」在後樓梯。

警方這些做法,從憲法層面,不但違反了基本法第27條的規定,也未符合終院有約束力判例和個別法例要求,例如,警員在後樓梯「禁錮」3名學生,據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認為,從表面證據看來,警方把手無寸鐵的學生推入後樓梯,並禁止學生離開,已經構成非法禁錮。打官司在裁決前難言輸贏,不過,從事件性質之嚴重,在現行體制下,被「禁錮」學生以法律為救贖的最後手段,尋求公義,完全有必要。然而,日後即使學生打贏官司,伸張了公義,在這個特定個案,警方被裁定侵犯學生的人身自由,但是會否出現警方不再不合法和不合理地打壓示威的情況,以法輪功學員的案例,誰也說不準。

曾蔭權唐英年須交代

因為6年前的案例,若政府、警方真正尊重和面對終院的裁決,對打壓示威活動會有所收斂,但是警方今次打壓市民示威的力度,乃回歸以來首見,其無視基本法規定、罔顧終院的裁決,證明法律只能在個別案件制衡當權者,只要當權者政治先行、政治掛帥,則所謂法律、法治,往往只會成為當權者「依法辦事」的藉口。所以,法律不可能徹底解決政治問題,政府有責任公開向市民交代,究竟怎樣看待基本法所賦予市民的基本權利。

今次打壓示威者之後,警務處長曾偉雄曾經大談什麼「核心保安區」,市民事前並未與聞;大律師公會指警方未就「保安區」刊憲,認為設禁區乃屬非法。若警方違法設保安區,並藉此打壓示威活動,較諸當年法辦法輪功學員,手法上更見無所顧忌,大有「我就是法律」的意味。另外,唐英年的「完全垃圾論」,曾蔭權評價警方對李克強訪港的保安部署「專業而適當」,堪稱為「一個典範」。特區第一和第二把手的表態,說明什麼?他們箇中有何盤算,市民不知道,但是從他們的表態,印證警方打壓示威活動的滴水不漏,就是政府要示威者一籌莫展,而警方做到了,所以得到嘉許。本港若出現由行政長官、政務司長領軍對付示威者、違反基本法的規定、剝奪市民的基本權利的情況,可不可怕?

從曾蔭權和唐英年的心態,顯示市民的基本權利已經到了危急關頭,我們認為,他們兩人要說清楚到底發生了什麼事,事涉重大原則問題,關乎港人珍之重之的核心價值,絕對不能含混過關。
[ 本文被liuming在2011-08-25 18:10重新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