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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 media law - 係未開審前傳媒審判引起對當事人有成見/偏見 + 司法公平同埋言論自由 [復制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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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ryan_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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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5  發表于: 2006-03-22
Re:救命~~~ media law - 係未開審前傳媒審判引起對當事人有成見/偏見 +
自己舉的例子: 個魔警, 未開審前己經被廣泛報導該案件. 未開審己當有罪.
離線freeze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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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6  發表于: 2006-03-22
下面是引用freezefox於2006-03-22 15:04發表的:
「基於公眾利益,係任可行為或情況下都不能令一個被告/原告的權利係未開案前被傳媒影響或影響到判決或引起成見/偏見。但同時間, 私法公平公正不是公眾唯一注意/感興趣的事, 如果公開一件大眾關注的事/案情(件)會有可能引起對當事人有成見/偏見的話, 咁樣唔等如藐視法庭。請講講你對上文的意見」
意思係咪問:
若然傳媒係審訊前,廣泛報導該案件,即使令到被告/原告既權益受到直接或間接既損害,但基於公眾有知情權既大原則下,唔能夠係法律上被指控為「藐視法庭」。
係咪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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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freeze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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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7  發表于: 2006-03-22
謝廷鋒個陣個case好似都幾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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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ryan_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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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8  發表于: 2006-03-22
下面是引用freezefox於2006-03-22 16:28發表的:


yes
離線freeze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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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19  發表于: 2006-03-22
下面是引用freezefox於2006-03-22 16:28發表的:
謝廷鋒個陣個case好似都幾值得討論。



我唔係太記得。

總之係,個陣幾乎人人都話謝廷鋒判罰太輕(因為賄賂人既輕判,但受賂既重判),然後傳媒呀個d日煲夜煲,因此判完都仲「的」番佢出黎重審。

係重審之前,當然又係鋪天蓋地既報導。人人都以為佢死硬之際,哎,又離奇地輕判了事。剎有介事咁重審,邊個會諗到竟然又會輕判。


算唔算傳媒報導既「反作用」?就係因為傳媒嘈得太勁,做番場戲又好,補番個show又好,審多次,但又偏偏唔如傳媒既意願。

因為當時傳媒係傾向煲熟謝廷鋒,但不少「其他人士」則傾向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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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freeze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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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20  發表于: 2006-03-22
Re:Re:救命~~~ media law - 係未開審前傳媒審判引起對當事人有成見/偏見 +
下面是引用ryan_ho於2006-03-22 16:05發表的Re:救命~~~ media law - 係未開審前傳媒審判引起對當事人有成見/偏見 +:
自己舉的例子: 個魔警, 未開審前己經被廣泛報導該案件. 未開審己當有罪.


但呢個人都死左,無得審架啦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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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kyl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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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21  發表于: 2006-03-22
下面是引用ryan_ho於2006-03-22 01:34發表的:
佢地唔排除可以比人告 defamation 如果佢地已經寫到果個人有罪. 但如果只係話"suspect", 就算之後d人都覺得佢係有罪就唔算
但你覺得free speech 同 interest of justice 邊樣重要d??? or 一樣重要


正因如此, 報紙會寫 "有人". 意思同suspect相同

interest of justice 比較重要.
新聞自由固然重要, 但如果是為了新聞自由而傷害了一個人的公平審訊的機會, 我會覺得要sacrifice新聞自由了.

如果法律的公平性無保障, 又何保障言論自由呢?
離線萊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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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22  發表于: 2006-03-25
其實我覺得e啲嘢好睇個法官同班陪審團既自身既水準........始終都係由佢地去判決

重審.....可以係因為要應付輿論壓力.........又可以係因為佢地省覺個判決本身真的有欠公平..........

水準高,就可以追求更深(保障更進一步的言論自由)..............
但萬一低水準.......任由傳媒擺佈...........咁就寧願保障法律的公平性(穩定良好既社會既基本要求)
離線freeze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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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23  發表于: 2006-03-27
宜家「魔警」單野就愈黎愈可以作為例子。

加埋亞視個個百萬富翁節目就仲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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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ryan_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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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24  發表于: 2006-04-20
係做左一些research 後, 我有左個draft , 唔知各位覺得如何? 依遍文佔分好重, 對我來說好重要, 希望大家可以俾d意見. 因為係論文的關係, 意見唔一定要100% correct, 有point, 有原因back-up就可以.

我的論點係認為傳媒係報道一些未開審/或未判決的案件時應該被更加約束來保障社會大眾對司法獨立,公平和公正的要求. 言論自由和公開討論的要求不應凌駕於法獨立,公平和公正的要求. 同時間, 因為被告能否得到公平審判係刑事案來說係好重要, 所以, 就算係一件社會關注的案件, 若果傳媒公開討論會構成對被告不公平, 咁樣都應該係藐視法庭.

(1) 首先講傳媒認為言論自由的重要性, 包括從個人和社會角度講 - 如俾人講d反對的意見

(2) 言論自由亦包括公開討論社會關注的案件 - Open Court

(3) 再用萊斯特個point - 佢地只係講d大眾意見, 反映 public opinion.

(4) 反駁佢地 - 首先講傳媒權力過大, 鐘意做乜就做乜. 可以未開審已經講到條友有罪. 要約束佢地

(5) 提出 - responsible speech - 附責任的言論, 言論自由都唔等如亂講野. 要對講過的話附責

(6) 再講人權- 每個人都應該有公平的審判, 依d係基本人權. 比傳媒眼中的言論自由重要

(7) 我自己有d proposal 去點樣約束佢地

請俾意見
離線ryan_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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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25  發表于: 2006-04-20
Re:救命~~~ media law - 係未開審前傳媒審判引起對當事人有成見/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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